C-corporation 是美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公司具有独立性和延续性,当创建人退休或死亡后公司仍可长期发展下去。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相对容易些,可以通过上市公开发售股票来融资。与其他公司形式比较,它最明显的特点是双重纳税。不仅公司要对分配的利润交税,而且股东个人也要交纳个人红利的税款, 但公司的亏损又不能让股东个人作抵减。 不过,C-corporation可将利润不分配,再投入到公司资本中去,让资本留在公司,股东就不必对未分配的利润交纳个人税。并且留在公司净利润部分股东也不用交self-employment tax。这点比其他公司模式优越,因为无论公司的盈利有没有分配,合伙制企业的合伙人和大多数的LLC所有人 都必须交纳这笔不轻的self-employment tax。
但是C-corporation这种形式也有不足之处,其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和规范,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经营管理公司,滥用有限责任原则,致使公司独立法人业主个人混沌不清,美国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的面纱” (美国公司法的一个术语,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强制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而美国法院一般很少对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S-corporation 与C-corporation 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S-Corporation 没有公司层面上的赋税义务,公司的盈利都由股东自己如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分别自己报个人所得税,尤其在创业阶段,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在个人所得力抵税的。如果公司想把payroll tax降到最低,股东能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S-corporation也许是你最佳选择。
但是S-corporation在股东人数上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75个, 且它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 公司也只能发一个类别的股票,不能发行优先股。S-corporation 也不能被其他形式的公司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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